2020-02-13 最新消息
2021-05-18 test2

水污法常見問題Q&A

定期申報Q&A


1.要如何辦理定期申報之資訊公開?

答:其操作流程如下:
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s://ems.epa.gov.tw)→輸入管制編號及密碼→點選水污系統→檔案下載→請參考編號8~16之動態操作影片。

*忘記密碼或無密碼之事業,請至EMS首頁下載密碼查詢申請表,申請表填寫完成後,傳真至
02-23707814,02-23707815;或撥諮詢電話0800-059777。

2.定期申報應檢附那些附件並將其資訊公開?

答: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應檢附並公開之附件如下:
(1)廢(污)水自行或委託清運之處理單據或發票影本。
(2)污泥自行或委託清運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3)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4)採樣人員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起訖日期及時間、會同事業人員採樣照片,並清楚標示採樣點位置及拍攝日期、時間。
(5)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6)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海域環境監測紀錄。
(7)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之紀錄及單據或發票之影本。
(8)各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之現況照片,並清楚標示其名稱及拍攝日期。但不包括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事業之水措設施單元。
(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3.應辦理定期申報的內容、申報的對象及申報的頻率?

答: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報內容如下:
(1)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2)原廢(污)水與(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檢測當日之水量。
(3)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處理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應依各股不同製程或來源分別申報。
(4)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及每月操作維護費用。
(5)每月使用藥劑名稱及使用量。
(6)申報期間主要處理單元正常操作之參數及其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7)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維護、更換日期及每月用電量。
(8)每月污泥產生量、含水率及操作頻率。
(9)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設置之進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申報對象及頻率則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1)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每年1月底前)
(2)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每年1、4、7、10月底前)
(3)採土壤處理者,其土壤樣品,每年申報一次。(每年1月底前)
(4)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每年1、4、7、10月底前)

4.事業屬網路定期申報對象之預申報流程?

答:依據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公告事項三規定:
網路申請(報)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包含附表所列自願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其水質採樣、水量量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至遲應於水質採樣、水量量測二十四小時前,至中央主管機關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預定委託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檢測或量測項目、採樣(量測)人員、日期及以二小時為區間之預定採樣量測時間。
(2)不得於預定水質採樣、水量量測時間前之二十四小時內,變更前款預定申報項目。
(3)應於完成水質採樣、水量量測後二十四小時內,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實際委託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檢測或量測項目、採樣或量測人員、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或量測 起訖日期及時間。但完成水質採、水量量測後二十四小時內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完成實際申報。
(4)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水質採樣及水量量測。

5.如果定期檢測忘記預申報,該如何保補報?

答:承上,公告事項四規定:
網路申請(報)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包含附表所列自願採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者),未依公告事項三規定辦理者,應重新執行水質檢測或水量量測,並依公告事項三規定辦理。

6.106年全面採網路化定期申報,事業欲提早因應(網路申請),要如何辦理?

答:請至行政院環保署(http://www.epa.gov.tw)下載自願採網路申請(報)申請表,將申請表填寫完成後傳真至本局(傳真:03-5532420),本局於收到傳真後即設定水系統之權限,當日即可登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下載路徑如下:
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線上表單下載→水(含飲用水)→網路申請(報)→自願採網路申請(報)申請表。

7.我是新竹工業區內的納管事業,我需要辦理定期申報嗎?

答: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先向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申報,再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彙整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8.如果未完成申報及申報不實會有罰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