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常見問題Q&A
專用電度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Q&A
1.專用電度表規定?紀錄頻率?
答: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
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屬連續自動紀錄者
,應依計測、量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屬連續自動紀
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廢(污)
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
,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
用電度表,應符合下列事項:
a.規格應符合度量衡法規之相關規定,並應能量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
b.應有透明視窗。
c.應由主管機關鉛封,或由電力業者鉛封,經主管機關確認,不得任意破壞。
e.進出電路應標明來源及去處。
維護更換前項電度表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維護更換期間之用電度數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維護更換後一週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無法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置獨立專用電度表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具有自動控制量測記錄功能之設施,量測記錄用電量。
2.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多久校正一次?紀錄要保存多久?
答: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率,校正及維護。廠牌未規定校正頻率者,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於可量測流量範圍內之準確度應在正負百分之五以內。但非循環使用之未接觸冷卻水,以馬達之運轉時間計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3.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設置困難時,如何解決?
答: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 若設施為連續自動記錄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4.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要如何校正?還有什麼相關規定?
答: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明確規定校正單位,建議以公正及客觀的校驗單位其校正報告需經由 TAF 認證之流量實驗室校驗。
(2)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校正前,應先發文至本局敘明校正期程及替代量測水量方式。
(3)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2 項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 5 年。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