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常見問題Q&A
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Q&A
1.我是否屬於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對象??
答:
工業區及事業排放水量大於1500CMD及重大違規業者如下。
2.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置期程?
答: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對象應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書通知之日起 180 日內完成設置。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5 條設置期程如下圖。
3.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其種類、設置位置及自動監測項目規定?
答:
(1)發電廠以外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a.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進流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口,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監測原廢(污)水及放流水量。
b.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放流口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但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未達每日五千立方公尺之事業,僅需監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導電度等項目。
c.攝錄影監視設施:應於放流口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雨水放流口,設置具有時間記錄功能之攝錄影監視設施,持續二十四小時攝錄影,並維持清晰可見之連續攝錄影功能。但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未達每日五千立方公尺之事業不需設置。
d.連線傳輸設施:應能將前三目監測(視)資料,經由傳輸模組以網路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但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未達每日五千立方公尺之事業不需設置。
e.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應設置於正門外牆明顯處。看板之尺寸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規格設置;看板之顯示內容應至少包括管制編號、事業名稱、日期、時間、第一目及第二目放流水監測資料及公害陳情專線。但已依前目規定設置連線傳輸設施者不需設置。
(2)發電廠
a.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未接觸冷卻水及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廢水之放流口,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監測放流水量。
b.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未接觸冷卻水放流口設置水溫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水溫;於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廢水放流口,設置氫離子濃度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
c.攝錄影監視設施:應於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廢水放流口,設置具有時間記錄功能之攝錄影監視設施,持續二十四小時攝錄影,並維持清晰可見之連續攝錄影功能。
d.連線傳輸設施:應將前三目監測(視)資料,經由傳輸模組以網路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前項設施實際設置有困難或放流水為高濃度鹵離子廢水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採行替代措施,並依核准之替代措施辦理。
4.設施故障如何辦理?
答:
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主管機關報備,並記錄故障時間、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故障或校正維護期間,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替代方式公布監測數據。故障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功能者,應於故障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預定採取之修護措施及修護完成日期。
5.設施汰換、變更設置位置或連線傳輸設施汰換,如何辦理?
答: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7 條規定設置之自動監測與監視設施汰換、變更設置位置,或連線傳輸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或變更十五前,向核發機關提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並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二個月內,提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向核發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6.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提送時機?
答: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6 條之一規定設置之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應於設施裝設前,檢具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裝設後,檢具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後,向核發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
7.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規定?
答:
(1)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安裝位置,得依現場環境需要,設置槽體承裝廢(污)水以維護監測設備。
(2)水質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規定
a.水溫
1.使用攝氏溫標,量測範圍攝氏零度至一百度(或合適範圍),刻度需準確至零點一度。
2.採集足量之水樣或於現場將溫度計插入(或置於)水體中,使溫度計感應組件至少能浸於液面下,使溫度達平衡。
3.使用倒置式溫度計時,應將溫度計裝在採樣器內,採樣時須保持溫度計浸於水體足夠時間,使溫度達平衡。
4.使用其他適用於溫度測量之自動監測設施,應依該設施使用說明設置、操作之。
5.應具備保護裝置,避免因腐蝕或撞擊而受損。
b.氫離子濃度指數:應附有溫度補償裝置,測定時應同時記錄水溫。
c.導電度
1.水樣可置於室溫或水浴中保持恆溫,此時溫度應在攝氏二十五度(正負誤差範圍為零點五度),否則應校正溫度偏差。
2.監測設施之電極應插入(或置於)水體中,使電極至少能浸於液下
。 3.電極應具備保護裝置,避免因腐蝕或撞擊而受損。
d.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氨氮自動監測設施:依設備製造商指定方安裝。
(3)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步驟
a.概述:在同一條件下(如溫度),以自動監測設施及經水質檢驗認證合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同時對現場水樣進行量(檢)測,將二者量(檢)測之數據作相關性分析。
b.量(檢)測次數:每次測試查核至少量(檢)測三批以上,至多量(檢)測四批。每批包含三組數據,每組數據包含二部分,分別為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檢測機構檢測結果。
c.量(檢)測規定:
1.每批量(檢)測需於該水質項目自動監測設施之三倍量測循環時間內完成。
2.每次測試查核所需之全部量(檢)測,應於五日內完成。
3.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中涉及檢測機構檢測部分,其水樣與自動監測設施同時採樣後,得於水樣保存期限內執行檢測,不受前述量(檢)測時間規定之限制。計算:以各組「自動監測設施量測」與「檢測機構檢測」數據之差值,計算差值算術平均值、差值標準偏差、信賴係數及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之相對準確度。另部分水質項目檢測平均值偏低時,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改以平均差值為認定標準。
(4)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規定
a.規格:
1.解析度應大於每秒十五個 640 X 480 個影格(Frame)以上,並以 MPEG、H.264 或AVI 等公開之影像檔案格式儲存。
2.具夜視功能(可使用紅外線或其他光源輔助)。
b.攝錄影監視設施設置位置應可清晰拍攝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進流處、放流口或雨水放流口,並透過纜線或數位網路連接錄影設備。
c.提供 HTTP 影像瀏覽伺服。